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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系列林业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湖北省工程系列林业专业高、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林业专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评审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度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林业科学研究、勘察设计及技术管理(包括森保、野生动物管理、林业区划、造林绿化、水土保持、森林采运、木材加工、林产化工、园林绿化、林区道路与桥梁设计、林业科技推广)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林业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林业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科学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

(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条件

(一)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至第7条中的两条:

1.获得国家级科技奖,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以上奖的主要完成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两项省(部)级三等以上或三项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完成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3.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交流一篇论文;在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4.独立完成并正式出版过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

5.在省(部)以上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攻关、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担任主体设计、施工、科研、技术方面的主要负责人,并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6.直接主持管理过国家或省重大项目,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其管理水平或技术水平得到了省内外同行专家公认,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7.主持科学研究、设计、试验、新技术推广和引进等方面,对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提高本单位经济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破格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至第4条中的两条:

1.获得省(部)级科技奖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或正式出版有学术价值5万字以上的专著、译著;

2.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交流两篇论文,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3.承担市(厅)级以上项目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

4.主持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技术工作,在科学研究、设计、施工、生产、技术推广、技术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创新,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四、申报评审林业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晋升的人员,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五、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1.掌握一门外语,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2.掌握计算机技能,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评审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能够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并对本专业范围内至少一门学科有深入研究,有独到见解。

2.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解决本专业工程技术工作中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3.熟悉本专业并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制依据,能够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复杂、疑难问题。

(二)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能主持完成省(部)级研究项目课题;主持完成的市(厅)级重点研究项目,其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主持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成果推广两项以上。

2.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能主持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标准、管理办法,并为省(部)主管部门认可,并付诸实施。

3.能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工作,取得可以考核的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有参加过中型以上技术改造、设备改进、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全过程的经历,或主持、负责过中型以上企业主要生产厂(公司)、部生产技术发展规划、重大生产技术措施项

目的制定、实施,效果良好。

5.主持或主要参加过大、中型林业工程(含林业勘察设计、园林绿化、林区道路与桥梁设计、木材加工、林厂化工、林业区划等工程,下同)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或在二项大、中型林业工程项目中担任专业负责人;或担任中、小型林业工程设计、施工四项以上项目负责人。

6.具备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

7.具有指导工程师和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与成果

1.取得下列科研成果之一:

(1)国家级科技奖的主要参加者;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3)研究成果被列为省(部)级推广项目或被省(部)级主管部门决策采纳;

(4)被省(部)确定为定型产品,并转化为商品。

2.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1)公开出版过专著或译著(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

(2)在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学术会上宣读或交流一篇论文;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或在市(厅)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

3.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推广面积10万亩以上,或推广经济林面积5万亩,社会经济效益显著者;

(2)主持国有林区25万亩、集体林区10万亩以上造林工程,成活率、成林保存率、作业质量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优良;

(3)主持国有林区50万亩、集体林区20万亩以上营林工程,作业质量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优良,且森林资源增长率提高10%以上,森林质量有较大提高者;

(4)在国家采伐限额内,组织和主持国有林区20万立方米、集体林区10万立方米以上木材生产、木材检验,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优良,且森林资源利用率有明显提高者;

(5)主持国有林区150万亩、集体林区60万亩以上森林消防技术工作,有突出贡献,责任区内森林火灾发生率、受害率、控制率明显下降并被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可者。或在扑灭重大森林火灾中,在技术上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级以上奖励者;

(6)主持国有林区150万亩、集体林区60万亩以上面积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工作,辖区内森林受害率明显下降,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产地检疫率不断提高,在“一站三网”体系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者;

(7)主持县以上全面森林调查或省以上林业专业调查二次以上,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优良者;

(8)主持或主要参加省以上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优秀者;主持或主要参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技术工作,有突出成绩,受到省以上主管部门表彰者;

(9)在主持或主要参加的区域规划、勘察设计、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水土保持、园林绿化等项目中,能积极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二项以上,取得可以考核的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在经济林果、林特产品等项目中,所主持开发的产品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家优质标准者。

(10)主持二项中型以上林业工程技术工作、解决了实际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并经同行专业认定,效果良好,有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受到省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或培育出园林植物新品种,或所培养的花卉、盆景四项以上在省级展览会上被评为优秀作品。

二、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现状与动向,能运用新理论和技术解决实际的问题。

2.参与编写省(部)级行业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

(二)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1.能参与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完成所承担部门的工作任务。

2.主持完成过市(厅)级研究项目或主持完成两项以上市(厅)级项目子项目的研究,其中一项获市(厅)级奖励。

3.能组织实施林业科研、生产、设计施工等项目,并取得较好成绩。

4.所撰写的总结、文件、学术报告、技术规范、法规、规划方案等具有一定的学术、政策水平,被有关部门采纳实施。

(三)业绩与成果

1.取得下列科研成果之一:

(1)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2)市(厅)级三等以上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

(3)研究的成果被市(厅)列为推广项目。

2.撰写下列文章之一:

(1)参与出版了专著、译著,承担其中两章以上;

(2)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论文或在市(厅)学术刊物上发表二篇论文。

3.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推广造林面积3万亩以上,或推广经济林面积1万亩以上,社会经济效益显著者;

(2)主持或组织造林工程5万亩以上,成活率、成林保存率、作业质量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主持或主要参加营林工程10万亩以上,作业质量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森林资源数量不断增加,森林质量有较大提高者;

(4)在国家采伐限额内,组织和主持国有林区5万立方米,集体林区2万立方米以上木材生产、木材检验,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森林资源利用率有明显提高者;

(5)主持或主要参加20万亩以上责任区的森林消防技术工作,有较大贡献,责任区内森林火灾发生率、受害率、控制率下降,并被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可或在扑灭重大森林灾害中,做出重要技术贡献者;

(6)主持或主要参加20万亩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工作,辖区内森林受害率下降,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产地检疫率不断提高,在“一站三网”(森林病虫害防治站、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网络、森林植物检疫网络和防治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中做出贡献,受到上级单位主管部门表彰者;

(7)主持或主要参加30万亩以上面积森林资源调查或县以上林业专业调查二次以上,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者;

(8)主持或主要参加县以上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主持或主要参加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建设技术工作,成绩突出,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表彰者;

(9)在主持或主要参加的区域规划、勘察设计、木材加工、林产化工、水土保持、园林绿化、经济林果、林特产品等项目中,能积极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在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10)在林业工程项目中任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三项以上小型工程或相当规模的施工项目;或负责组织施工的林业工程二项以上,通过市(厅)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达到良好标准。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凡在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二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七条本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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