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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文化专业评审条件 鄂职改办[2013]129号

印发《湖北省群众文化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通知 
鄂职改办[2013]129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
现将《湖北省群众文化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
湖北省群众文化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新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的群众文化专业人员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大繁荣、大发展,在原有条件试行实践多年的基础上,根据《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全国群众文化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基本条件(2000年试行)》及国家和省里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修定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群众文化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三级,高级职务名称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中级职务名称为馆员;初级职务名称为助理馆员、管理员。
一、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群众文化事业,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任职考核和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人员在近两年内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外语或古汉语及少数民族语言、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测试和继续教育符合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
(五)身心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7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副研究馆员工作5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13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副研究馆员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副研究馆员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从事副研究员工作5年以上。
副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后,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馆员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8年以上,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馆员工作5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从事馆员工作5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年限,并取得馆员任职资格,从事馆员工作5年以上。
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或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博士学位,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并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馆员工作3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馆员工作4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上述相同学历或学位,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和下一级职务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
助理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认定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管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后,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三、能力业绩条件研究馆员
1、独自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专业论文,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6篇以上群众文化专业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专业论文;并独著1部或合著2部或主编3部专著或论文集(每部10万字以上),在出版社正式出版。
2、制定过省级以上科研课题计划或文化示范项目规划,主持策划并有效的组织开展大型群众文化活动,代表本单位、本地区创建特色文化品牌和文化示范项目,指导群众文化活动和开展公共群众文化服务工作,挖掘和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能组织“非遗”传承人进行有效地保护、传承和开发工作。
3、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或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获得国家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5项;有3个(件、次)以上参加全国演展、发表、入选,或有9个(件、次)以上参加省级演展、发表、入选;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作品集1部。
副研究馆员
1、独自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群众文化专业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专业论文;或独著1部或合著2部或主编2部专著或论文集(每部10万字以上),并在出版社正式出版。
2、主持策划组织开展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参与本单位、本地区创建特色文化品牌和文化示范项目,指导群众文化活动和开展公共群众文化服务工作,组织、带领群众文艺团队和协会的开展业务工作;挖掘和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能组织“非遗”传承人进行有效地保护、传承和开发工作。
3、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或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获得国家级(部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3项。;有2个(件、次)以上参加全国演展、发表、入选,或有6个(件、次)以上参加省级演展、发表、入选;或正式出版作品集1部。
馆员
1、撰写2篇有一定水平的调查总结报告、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性专业学会(协会)评比中获奖。
2、制定过同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的业务方案,编写辅导、培训讲稿,参与本单位、本地区创建特色文化活动,组织群众文化专业的群众文艺团队和协会开展业务工作,收集和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参与组织“非遗”传承人进行相关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工作。
3、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1项、或获得市州级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或县市区级奖5项;有2个(件、次)以上参加省级演展、发表、入选,或有5个(件、次)以上参加市、区、县级演展、发表、入选。
助理馆员
1、参与过群众文化有关工作方案,调研报告等工作,并受到好评。
2、参加与群众文化专业相关的专业学术活动,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
管理员
按要求承担群众文化各环节的有关工作,完成任务较好。
第五条破格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确有真才实学、突出能力、特殊成果、显著业绩的专业人员,可以逐级破格申报群众文化相应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一、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必须同时具备理论成果、专业实绩、工作业绩中的各一项条件。
理论成果  
1、独自撰写1部(10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主编3部(累计30万字以上)以上的专著或论文集,并在出版社正式出版;
2、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3篇以上专业论文、或独自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8篇以上群众文化专业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论文;
3、获得国家科研课题1项,或省级科研课题2项,或市级科研课题3项的课题项目负责人(集体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并且其研究成果已结项。
专业实绩
1、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获得国家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5项的主要获奖者;
2、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有3个(件、次)以上参加全国演展、发表、入选,或有9个(件、次)以上参加省级演展、发表、入选;
3、在出版社正式出版作品集1部。
工作业绩
1、主持策划1项省级以上、或3项市州级、或5项县市区级大型群众文化活动;
2、作为主要组织者组织群众文化队伍参与省级以上文化活动2次,或参与市级文化活动5次,或参与县市区级文化活动10次;
3、工作业绩显著,在推动群众文化事业发展上做出社会公认的重大贡献,并受到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党委、政府授予的光荣称号。
二、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必须同时具备理论成果、专业实绩、工作业绩中的各一项条件。
理论成果
1、独自撰写1部(8万字以上)或合著2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主编2部(累计20万字以上)的专著或论文集,并在出版社正式出版;
2、在国际或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独自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专业论文,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6篇以上群众文化专业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实用价值的论文;
3、获得省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市级科研课题2项的课题项目负责人(集体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并且其研究成果已结项。
专业实绩
1、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获得国家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3项;
2、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有2个(件、次)以上参加全国演展、发表、入选,或有6个(件、次)以上参加省级演展、发表、入选;
3、在出版社正式出版作品集1部。
工作业绩
1、主持策划2项市级以上、或4项区县级大型群众文化活动;
2、组织群众文化队伍参与省级以上文化活动1次,或参与市州级文化活动4次,或参与区县级文化活动8次;
3、工作业绩显著,在推动群众文化事业发展上做出社会公认的重大贡献,并受到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党委政府授予的光荣称号。
三、破格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独自撰写或合著或主编1部专著或论文集或作品集,并在出版社正式出版。
(2)独自撰写3篇专业论文(或调研报告)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性专业学会(协会)评比中获奖;
(3)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1项、或获得市州级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或县市区级奖5项;
(4)创作、表演、辅导的群众文艺作品,挖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有2个(件、次)以上参加省级演展、发表、入选,或有4个(件、次)以上参加市县级演展、发表、入选;
(5)主持策划2项市、县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
(6)在群众文化事业发展上做出了积极贡献,获得县市区级党委政府的奖励、或授予光荣称号。
四、助理馆员、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不做破格要求。
第六条评审
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进行科学评价的重要环节。评委会要依据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总的要求是:坚持标准条件,注重能力业绩,鼓励突破创新,适当引导倾斜,力求客观公正,确保评价质量。具体从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实践运用,科研、师导、创新等方面进行评审: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很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掌握群众文化的基本理论,学术造诣较深,熟知群众文化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在群众文化专业某一领域有独到见解,对群众文化有系统的专业理论论述,取得重要价值的成果,在群众文化专业中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望。
(2)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广的科学文化知识,较系统地掌握群众文化的基本理论,比较了解群众文化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对群众文化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在专业理论论述方面取得有一定价值的成果。
(3)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群众文化专业较坚实的理论基础,较系统的掌握群众文化的基础知识,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研究水平,完成一定水平的专业总结报告和专业论文。
(4)申报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群众文化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参与专业理论和学术活动,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5)申报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初步掌握群众文化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专业实践运用
(1)申报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练掌握群众文化的工作方法,能承担群众文化专业高深的研究任务,全面指导,主持业务学习和课题研究,提出并解决重大业务问题,能为专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实践中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2)申报副研究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和了解群众文化工作的方法,能承担群众文化专业较重要的研究任务,正确解决专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专业工作成效显著。
(3)申报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独立的专业工作能力,能掌握群众文化一般的工作方法,较好地解决专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专业工作成绩突出。
(4)申报助理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工作能力,熟悉群众文化工作的要求,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5)申报管理员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初步掌握群众文化工作的专业技能,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专业工作任务。
三、科研、师导、创新
评审活动中,对申报者特别是申报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者,要重视对他们的科研能力、师导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科研是专业工作发展的基础。申报者特别是高、中级职务的申报者必须具有科研能力,要能在专业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进行专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取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师导是专业工作发展的桥梁。高、中级职务的申报者必须具有专业理论和专业工作经验的传授和指导能力,承担培养、指导专业人才的责任,不断提高专业人员队伍的能力和水平。
创新是专业工作发展的动力。要重视申报者的创新能力,鼓励专业人员在专业理论研究、专业工作中有所创造,在创新中不断推进专业工作取得新突破、新成果、新发展。
四、注意导向,适当倾斜
评审工作要从整个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的大局出发,鼓励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在基层、边远地区和工作一线,为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多做贡献。
第七条凡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三、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刑期和处分期未满三年。
第八条本评审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严格执行,原条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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