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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称

药师职称评审条件要求

药师职称评审条件要求

一,范围对象 
在本市各药店,药厂,医药公司,民办诊所,民办医院以及其他医药卫生组织中从事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药师(医师),主管药师(主治医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1,药师,医师(助理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半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一年以上;中专,高中,初中毕业后担任药士,医士职称(员级职务)三年以上。对任药士,医士职称(员级职务)年限不够或因种种原因未能取得过药士,医士职称(员级职务)的,必须是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满四年以上,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满六年以上,初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满十年以上。 
2,主管药师,主治医师(中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药师,医师职称(助理级职务)满三年以上;专科毕业后,担任药师,医师职称(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担任药师,医师职称(助理级职务)满期五年上。对任药师,医师职称(助理级职务)年限不够的,必须是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四年以上;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五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十年以上;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十二年以上;初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十年以上,且获得本专业一年以上的结业证书。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符合评审要求者,可在95个工作日内完成职称评审并拿证。 

三,材料要求 
为了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涉及申报对象的学历,专业年限,考试成绩,任职年限及本人的工作能力和主要业绩,奖惩情况,须由申报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的要求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中,初级一式二份),附件表(一式一份); 
2,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3,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 
4,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 
6,一寸免冠彩照6张,身份证复印件3份,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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