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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特殊评审暂行办法

鄂职改字(2005)2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特殊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特殊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原《湖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特殊评审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05年6月3日

湖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特殊评审暂行办法

一、总则
1、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会议精神,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大对特殊人才的评价激励力度,体现以人为本原则,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以能力业绩为导向的、快捷的评价服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2、特殊评审不受常规评审程序的限制,根据需要,由省职改办直接组织专家对申报进行评审。
3、特殊评审对象主要是:在经济建筑和社会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且未能进行正常评审的、特别是非公经济组织中做出特别业绩和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从国内外引进来鄂工作的急需的高新技术、重点工程、重点学科专业技术人才。
4、特殊评审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学科的原则。评审条件参加我省已经制定的各专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执行。
二、申报
5、凡各地各单位有符合上述第3条特殊评审范围的专业技术人才,要求进行特殊评审的,均可由所在单位向属地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举荐申报。
6、各地各单位举荐申报应有书面报告。申报人员应按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填报评审表格,并经所在单位提供各种原始证件及获奖证书、业绩证明材料、论文著作原件、专业工作总结、论文代表作等。
7、市州人事职改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对申报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后,向省职改办提出书面报告,申请进行特殊评审并报送有关材料。
三、评审
8、根据申报人员的学科、专业情况,省职改办在考核和咨询同行专家的基础上,专题研究,批复各地各单位的报告,并制定具体评审工作方案。
9、省职改办负责从省有关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若干名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特殊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特评委),并批准组建由省及市或省上部门有关职改干部组成特殊评审工作组,工作组负责组织进行特殊评审评务工作。
10、特殊评审主要程序:
(1)评委应学习特殊评审办法、评审条件标准等文件精神,全面熟悉申报人员相关材料,有针对性地拟定考核答辩试题及答题要点。
(2)组织特殊评审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个阶段为通报情况会议。由省职改办负责人主持,宣布特评委组成人员,宣读特殊评审批复,提出特殊评审任务;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人或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举荐理由及申报人的主要业绩情况;市州职改办或省直有关部门职改办负责人宣读申请进行特殊评审的书面报告等。
第二阶段为专家评审。由特评委主任主持。首先进行面试答辩。由申报人进行专业技术工作述职并就其代表性项目作专题阐述,特评委进行考核答辩提问,考查其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专业理论基础。其次进行实地考察。评委实地考察其相关工作场所,核查其取得专业工作、科学研究业绩的基本情况。第三,进行评议判分。评委结合审阅各项证书论文材料、考核答辩及现场考查等情况,对申报人按评分标准独立打分,其算术平均值为综合评价分数。最后,评委进行合议。特评委对申报人写出综合评价意见,明确其是否符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并由评委在有关评议结果上签字。
(3)特殊评审工作组将特殊评审情况《纪要》及评议结果一并报告省职改办。
四、审批
11、省职改办对特殊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将特殊评审通过人员的名单在网上公示15天。
12、公示后由省职改办下发特殊评审通过人员任职资格文件,有关市州人事职改部门或省直部门职改办负责办理资格证书等。
五、附则
13、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条件、程序办事,违规违纪者将受到严肃处理。
14、依据本办法组织的特殊评审活动所需经费由举荐单位和省职改办共同承担。
15、市、州、省直管市职改办可参照此办法进行中级职务的特殊评审。各地每次组织的中级特殊评审方案须事先报省职改办批准。省直部门暂不进行中级职务的特殊评审。
16、本办法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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